1年内2 次违法失信不予信用修复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王南)
24日,来自市场监管总局的消息,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复。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修复范围和方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称“公示系统”)中依法公示的各类信息,包括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年度报告等,可以通过在公示系统中缩短公示期限、更正信息和停止公示等方式实施信用修复。
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设定与违法失信情形相对应的信用修复期限、程序、方式等,确保信用修复精准性、有效性、及时性。
在行政处罚方面,综合考虑行政处罚违法领域、性质和情节等,设定3个月、6个月和1年基础公示期。基础公示期满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于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小数额罚款的,公示期满3个月可申请信用修复。对于一般行政处罚,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以外,公示期满6个月可申请信用修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行政处罚原则上公示期满1年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对于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移出的,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于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公示期满1年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两次及以上的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公示期满3年后方可停止公示。
对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满后方可停止公示。如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违法失信情形的;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于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予以信用修复、经核查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准予修复的决定,恢复到之前的状态。撤销信用修复决定前已经公示的期限可以相应折抵公示期。
在国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企业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等需要,或者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贡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