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一)

2020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基础上,吸收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修订、增补。具体内容如下:

1、效力层级更高

《新办法》以中国人民银行令形式颁布,属于部门规章,《原办法》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对于《原办法》,《新办法》法律效力更高,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

2、适用范围更明确

在适用对象方面,《新办法》不仅直接适用于银行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均须参照适用。

在适用业务方面,与利率管理、人民币管理、外汇管理、黄金市场管理、国库管理、支付清算管理、反洗钱管理、征信管理相关的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以及其他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均适用本办法。

3、违法成本更高

《新办法》新增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罚则,对违法机构和人员实行“双罚制”,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权或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处罚,最高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有其他一般违法情形的,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对重大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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