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
1、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方面
(1)加强内部管理
《新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和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和全流程管控机制,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合理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
(2)突出权利保护
第一,引入了受尊重权。《新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不得使用歧视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
第二,对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新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产品或服务;不得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选择同业机构产品或服务;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三,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强化了知情权保护。相较于《原办法》,《新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披露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披露产品或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披露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经营主体完整的中文名称;格式条款应以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3)规范营销宣传行为
《新办法》吸收了“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对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规范,主要包括:
第一,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
第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事中管控机制,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确保遵循基本程序和标准。
第三,金融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假宣传。
第四,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的,应当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