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二、存款保险的保费由谁来交?
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存款人不需要缴纳。
三、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则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
四、存款保险的偿付限额是多少?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内的,实行限额偿付。
五、偿付限额以上的存款是不是就没有安全保障了?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的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从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六、什么情况下存款人有权要求偿付被保险存款?
《条例》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存款人及时获得偿付,《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