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知识

1.什么是个人银行账户的Ⅰ、Ⅱ、Ⅲ类账户?个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有无数量限制?我应当怎么正确使用这三类账户?

当前,我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账户功能分为Ⅰ、Ⅱ、Ⅲ类账户。从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已开立Ⅰ类户后再开立新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自2018年1月12日起,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Ⅰ类账户为全功能账户,可以用于办理存取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等各类账户业务,而且金额上没有任何限制;Ⅱ、Ⅲ类账户为限定功能账户,只能办理特定的账户业务,而且金额上有一定的限制:Ⅱ类户资金进、出日累计限额分别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分别为20万元;Ⅲ类户资金进、出日累计限额分别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分别为10万元,且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新开立Ⅲ类户后,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银发〔2018〕16号的新规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经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开立的Ⅲ类户,可按照原限额管理)。

2.我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可以出借或出售给其他人使用吗?如果出借或出售了会有什么后果?

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不可以出借或出售给其他人使用。买卖银行账户是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3.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我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后,应尽快拨打报警电话“110”,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4.银行卡发生资金损失该如何处理?

应在第一时间通过银行客服电话与发卡行联系,冻结银行卡,防止资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按照客服人员的指导做好后续申诉材料的准备。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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